www.MontrealChinese.com蒙特利尔华人网 蒙城华人网 蒙特利尔留学生论坛 蒙特利尔中文网 蒙城中文网

查看: 100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加国新闻] 狠!酒驾遣返法案通过 移民撤销身份 留学生遣返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6-23 09:24: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狠!酒驾遣返法案通过 移民撤销身份 留学生遣返
| 2018-06-22 18:08:18  
  综合报道:前不久,加拿大总理特鲁多宣布10月17日,大麻禁令取消,全国娱乐用大麻将合法.
  很多人都觉得此事与我无关,其实大家不知道的是,除了C-45的大麻法案之外,另一个和大麻法案捆绑相关的的药驾、酒驾的C-46法案也被批准通过了,这就意味着它正式成为了法律。
  C-46法案主要强调两个方面:1、打击毒驾 2、打击酒驾。
  毒驾离普通人可能很远,但是酒驾的案例每天都在发生。聚会、节日喝点小酒,开着车就上路了。
  以后可别这么干了!遣返不是闹着玩的。
  就算你是老司机,稳稳地开车,只要被随机拦下,酒精超标你就完蛋了!
5 @0 G, W+ I, x0 A# F8 g

* o! v' p- m% x& _3 Q, z7 r8 k
  “遣返”法案对华人、移民、留学生有着巨大的影响。" k/ B- S: F" B
  1、醉驾被定义为“严重犯罪”。永久居民和非公民(留学生、旅游者等等)只要被判“严重犯罪”就会被直接取消身份遣返。
  因此,如果不是加拿大公民(持加拿大护照),留学生、PR即使第一次初犯被定罪不但被责令罚款,还会失去移民身份并被直接递解出境加拿大。因此这项法案又被称为“遣返法案”
  2、法案规定警察可以无理由拦截车辆(without any reasonable suspicion),进行酒精检测。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的法律规定是警察必须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一位司机,才能截停进行酒精检测。比如发现“蛇形”驾驶、司机注意力涣散、车内有酒瓶等。
  C-46生效后,警察可以随意在路上拦截你的车,就是这么任性!
  尤其是移民,一旦因为醉驾被抓,很可能被驱逐出境。
  对于留学生
  如果是加拿大公民,因醉酒驾驶首次被定罪,可能只是被罚款
  但是新规对于留学生初犯没有特殊规定,也就是说,第一次就没有改正的机会了1
  被遣返会导致无法完成学业,未来也丧失了留在加拿大的工作和移民机会。
  正在等待移民身份的申请者
  根据目前的移民法规,移民入籍必须在4年内住满3年;保留居民资格,须在5年内住满3年
  一旦醉驾入狱,监禁期间不被计算为在加拿大居住,入籍拘留也会变得相当麻烦
  海外工作者和游客
  根据移民法规,如果外国人有以下两条违法情况就会被裁定不得进入加拿大:
  1. 在加拿大被定罪,该罪行最高可被判监禁10年或以上。
  2. 在加拿大境外被定罪或曾犯罪行,此罪行如发生在加拿大,可按加拿大法律最高被判监禁10年或以上。
  据统计,在死于交通事故的司机中,三分之一的人都是醉驾。
  业内人士认为新法案是对移民的歧视,同样是酒驾,加拿大公民就能被保释,这对新移民来说很不公平。
  加拿大律师协会的一些成员提出,将“10年监禁”改成“10年少1天”的处罚。
  原来,10年以下的监禁算“一般刑事犯罪”;而10年以上的监禁算“严重刑事犯罪”。
  一旦被判断“严重刑事犯罪”,就会被直接遣返、自动失去永久居民身份。
  因此将处罚改成“10年少1天”,能够帮助到那些可能会被遣返的永久居民们。
  联邦政府可能很快就要宣布C46法案的改动方案。
  C-46法案中关于毒驾的部分将于夏季生效,而关于酒驾的限制规定将于六个月后生效。
  也就是说今年圣诞,开车上路你就要小心了。

  S  L1 u" Y- @2 j- I

. @" P. e. ]. B' G7 u) E+ B8 ^: e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ww.MontrealChinese.com蒙特利尔华人网 蒙城华人网 蒙特利尔留学生论坛 蒙特利尔中文网 蒙城中文网 ( www.MontrealChinese.com ) google.com, pub-6124804848059427, DIRECT, f08c47fec0942fa0 google.com, pub-6124804848059427, DIRECT, f08c47fec0942fa0

GMT-4, 2025-5-17 17:19 , Processed in 0.053072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