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代价,太大了。 近日,本地自媒体开始传一篇文章,说是海外永居华人可不受限制把卖房资金全额转到国外,“不论数额多大都可以合法转出”。 文章作者自称消息来源是“小编的朋友”、“供职于一家外资银行的中国分行的Shelly”,并指出“这项政策在2018年年初开始,知道的人还很少”。 文章中提出,海外华人可将境内的售房款一次性结成外汇转至当事人境外银行账户,并强调“正在办理移民不适用”、“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卖房款”、“购汇之后,必须一次性出境到指定账户”等要点。 不出意外,这则消息很快刷爆了本地华人的朋友圈。 购汇、财产转移问题一直是海外华人的心头病,近年来中国资本管制日益严格,华人转移境内资产更变得难上加难。因此,如果转移资产真像这篇文章所说的那么容易,等于解决了华人的一大难题。 然而,文章出来后,下面有大量质疑文章内容真实性的读者评论。毕竟,说法都来源于“小编的朋友Shelly”,谁知真假呢? 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加西周末记者尝试通过现行法律文件和管理规定,以验证这一说法的真伪。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的求证的“朋友”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外管局。 通过查证,我们发现这篇看上去可信度不高的文章中,虽然存在一定的真实内容,但也漏掉了一些重要信息未提。其中最重要的,即是申请财产转移者必须在境内销户,或出示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重要的事说三遍:销户、销户、销户! 事实上,文章中提及的转移资产方法,早在14年前就已经正式出台了。 2004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用于指导移民财产转移。目前,这个文件在中国外管局的网站内部的搜索结果中仍可以看到(试图从搜索引擎得到的结果进入的话会显示“该文章不存在”),我们可初步判定该文件依然有效。《办法》规定,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皆适用于此方法。 以下是我们对《办法》规定中关于移民财产转移部分一些要点的摘抄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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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法》适用于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文中提及移民财产转移时使用的是“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取得移民身份”的说法,而提及继承财产转移时则改用“外国公民”字眼。 2.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3. 申请等值财产低于50万的,由外管局各分局审核;等值超过50万的,由各分局初审后转交国家外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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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 9 w& g- g) d' W( Q) O
5. 申请人需向外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 Q' ~- ?' [4 r+ [% N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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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 D" y, C t1 V2 |/ l2 l
(三)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 ]& H5 R" O. j3 x+ n5 K* q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B4 ]" p+ }! e8 `" e
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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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2 V$ h& t" y. a- f) P: ^1 Z
(六)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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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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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代办情况,还需提供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协议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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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请人应先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并在外汇局(或国家外管局)批准、拿到批准文件后,持相关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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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外汇将只能汇往申请人本人在境外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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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涉及司法监管及涉及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在结案前不予受理申请;申请人近亲中有涉及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需有关部门出具该财产与案件无关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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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办法》不难看出,申请财产转移者必须出示境内的销户证明和境外使馆开具的定居证明,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枫叶卡方式和国内保持联系的海外华人不适用此法。入籍者和国内经济联系密切者,也未见得能通过外管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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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办法》规定,不管你卖房不卖房,境内财产理论上都可以转移出来。但这样做的前提,就是申请必须通过销户,斩断和国内的联系。无户口无瓜葛,从此彻彻底底当个“外国人”。 而且!!就算你这么做了,户口销了,和国内斩断联系了,申请递上去了外管局还要审核呢?能不能通过审核由外管局说了算!! 小编就插一句:现在资本管制这么严格,您觉得外管局会给批吗? 这么一看,此事难度不小、代价挺大。 & _/ c6 w! S1 k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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