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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中年移民加拿大,对很多人来说都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如今这些人陆续面临退休养老问题,他们的困惑是,他们在加拿大拿不到体面的退休金,而中国又不给发放养老金,这些老人难道要为自己当年的移民决定埋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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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2 D- S: T: x' K你们出国捞够了,还要回过头来捞$ _2 X0 F- D7 \! i" v7 R R) x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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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网友写道:由于人到中年移民加拿大,加拿大政府只负责发放我在加拿大工作期间的退休金,不能对我在中国工作的18年期间负责。我在加拿大工作的20年的退休金只有正常终生全时工作应领数额的三分之一。) E8 |& |- K: c2 x- Y
+ s* W4 L' K2 c9 t于是我在2012至2013年期间多次写信给原单位,并在2013年走访原单位干部处,没有得到书面答复。口头答复是:“作自动离职处理,没有退休金”,“没有政策,没有经费来源”。也有个人告诉我,已经过了领退休金年龄,不能再办理。 到过北京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答复是,事业单位不属于该处调解范围。2014年4月我给中国驻温哥华总领事写信,至今没有得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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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该参照国际上所有工业化国家的退休金政策惯例,退休金只和工龄及开始领取时间有关系。退休金不是诺贝尔奖金要特殊贡献,也不是老人福利金要居民身份和贫困证明。过了设定领取退休金时间领取,数额增加;提前领取,数额减少。我在国内曾听到“过期作废”的说法,没有道理。中国应该参加国际退休金和福利金信息系统,以确保对个人和国家都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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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h. _9 o# f5 U6 t' j1 H. R另一位网友写道:我出国是经学校人事处审查、认定满足了服务年限才获批准辞职的。1992年2月我收到的是给予我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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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国退休养老法规定,我有几十年“视为缴费”的工龄,理应享受到退休养老金。想不到一个“自动离职”的管理手段会断送我养老生存的来源。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政策法规,免除不平等、不公正的规定,让海外华人华侨也享受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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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一段时间里,我们中的不少同胞不辞辛苦,在中国到处奔波,吃尽了“闭门羹”,在国内的退休养老金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被原单位、地方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当作皮球踢来踢去。有关机构、相关的办事人员经常这样回答我们:“你们出国捞够了,还要回过头来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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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海外华人华侨年老后只能在居住国领到缴纳了养老保险部分的养老金。我们大多在人到中年才出国,缴费年数少,领到的养老金自然就少,靠这些养老金无法安度晚年。还有一种说法是:我们不在国内,就没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可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选择国籍和居住地的自由。养老保险是反映一个人对国家做出的贡献和缴纳养老保险的程度,与国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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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管理手段或者一个行政手段不应该断了一个人的老后生存之路。自动离职,充其量地说,是个人同单位之间的纠纷。撇开单位处理的合理合法性,“自动离职”处理是管理手段,不是行政处分手段。即使是行政处分手段,再重也不能把人的生路给断了。5 @/ b5 h1 I( z, }. A6 J
& G* b3 Z+ [$ L3 t扯皮、踢皮球:没人愿意为海外华人养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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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像美国以及欧洲多数和加拿大有养老金协议的国家,加拿大承认其移民前在原居住国的居住年限,等同于加拿大居民来计算,而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养老金协议,所以移民前在中国的居住年限在加拿大等于零。如果一个人40岁移民加拿大,到65岁退休,满打满算也就在加拿大生活25年,只能领取25/40的全额老人金。6 x+ W8 ]" B8 @, ~
$ M E! L: z4 Q e/ B W实际上,按照中国国发〔2015〕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的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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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V1 `6 F2 q v! H% g" o# {对那些人到中年移民加拿大的人来说,完全符合这一条款规定,很多人出国前在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工作,那个时候还没有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以规定中称其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累计工作满15年的人员就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具体金额因各省市、地区差异而不同,以2018年全国各地养老金调整之后计算,西藏、北京、上海、青海四个地方的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均已超过3000元,四川最低为1886元,排在全国垫底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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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_- v& q2 A0 x4 c. X4 A目前,生活在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地的海外华人正在积极努力争取。欧洲华人华侨退休者协会在2013年就提出《关于海外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两会提案》,请人大和政协代表提交全国两会。8 X8 P4 i+ f* N& \! X
- t9 t/ Y* G# @& e5 n, ^! V提案说,许多曾在中国工作多年的海外华人华侨面临退休养老的现实问题。他们多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出国人员,由于各种原因留在了国外,现在陆续退休。由于他们都是人到中年才出国,在中国的工龄长达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所以在国外的工龄很短,退休金很有限,而且一部分人甚至根本没有退休金。这些人在中国工作的退休金问题应该予以解决,以维持其退休金有限或没有退休金的老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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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华人华侨的国内退休权益是一个范围有限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产生的时段不会再出现,涉及的人数也不会再增多。在90 年代后期中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后的出国人员就不会再有这个问题,因此这个群体的人数是有限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年龄的增长和自然法则的淘汰,这个群体只会缩小,不会增大。+ N: O: c& Y% d; @% u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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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这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他们不少人已经远远超过了规定的退休年龄,风烛残年,时日不多。我们的国家应该体谅和关爱这些曾经与祖国同甘苦共患难的海外赤子,公正地并且尽快地解决国内退休金问题,让他们感受到祖国的亲情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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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这些海外华人加入了外国籍,即使华侨保留了中国籍,也没有参加国内退休养老保险,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人认为没有缴纳退休保险费,就不能领取退休金,这是认识上的最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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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退休保险制度是90年代末才实行的,而他们出国是在80年代至90年代初,当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他们的退休程序,他们也没有机会参加后来逐步完善起来的退休养老保险。但是即使如此,根据现行有关国家规定,他们也应该获得一定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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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第13条指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也就是说,他们在出国前在中国工作时等同于已向政府缴纳了十几年、二十几年的养老保险。' q; ~0 A: l0 t" I1 o0 K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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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指出:“ 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也就是说,他们在中国的工作不仅等同于个人已向政府缴纳了养老保险,而且还等同于国家和用人单位也替他们缴纳了养老保险。现在他们到了退休的年龄,理应得到在中国按工龄所计算的那些年限的基本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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