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等集体嫖娼被抓,遭派出所司机敲诈78万 | | 2019-04-08 03:46:00 | |  | 最近,一份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一审法院浙江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时任常山县副县长甘某、时任常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熊某、时任常山县环保局局长顾某等人在杭州某酒店嫖娼被抓,后招致包括一派出所驾驶员在内的多人的数次敲诈,这名驾驶员曾在当时“帮忙”隐瞒了上述几人的真实身份,并让他们受到从轻处理。4 d/ S& X k8 X6 B#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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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欧、汪丽俊、黄慧忠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俞欧,男,1987年3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J4 f: z1 \" p,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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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7日,被害人王某1(浙江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衢州三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顾某(时任常山县环保局局长)、甘某(时任常山县副县长)、熊某(时任常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杭州某酒店嫖娼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武林派出所抓获并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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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8日,被告人俞欧作为武林派出所驾驶员得知此事并在此过程中结识顾某。 e" r$ [" Y! m
0 ]* ^) Z2 W0 V3 C$ _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左右,被告人俞欧因赌债需归还巨额欠款和高利息,遂产生通过揭发举报上述领导干部嫖娼事宜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的意图,并在此意图支配下打电话给顾某要求其支付50万元,随后顾某与甘某、熊某、王某1商量,为避免被告人俞欧曝光此事,决定由王某1出面与被告人俞欧谈判,后双方谈好支付被告人俞欧30万元,同年11月及2012年1月7日,王某1安排其公司办公室主任樊某先后将10万元和20万元打入被告人俞欧指定的账户,被告人俞欧收到上述款项后为掩盖其敲诈行为而出具相应的借条。8 v. U: o- _3 J* ?& f& b
2 Z2 R" U( G/ {) J" W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俞欧再次以此为由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被害人顾某等人迫于无奈,为避免被告人俞欧曝光此事,决定由王某1出面通过樊某分别于2012年9月24日、2012年11月9日向被告人俞欧账户转账10万元和2万元,之后在2013年2月9日王某1又支付被告人俞欧2万元现金。被告人俞欧收到上述14万元款项后为掩盖其敲诈行为又出具相应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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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 [% _8 G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俞欧又以相同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被害人顾某等人迫于无奈,为避免被告人俞欧曝光此事,仍然决定由王某1在2013年9月1日、9月9日、12月23日及2014年1月29日、5月14日支付被告人俞欧共计34万元。0 R( ^. N: h( ]. I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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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款项共计78万元。该款已被被告人俞欧用于个人还债及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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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 l M9 O) O- v8 a5 H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俞欧证实,2011年4月27日常山县的老板王某1和县领导顾某、甘某、熊某在杭州嫖娼被武林派出所抓获,其老乡周云祥告知其此事后,其就去办案区见到顾某,顾某叫其帮忙疏通关系,认识顾某后留下了他的电话号码。2011年10月左右,其因为在外面欠了大量的高利贷自己没有办法偿还,就想到顾某他们几个领导嫖娼的事情可以敲诈些钱还下高利贷,于是打电话给顾某说了下自己的情况并赶到常山和顾某、甘某见面,见面后其提出来叫他们给50万元,他们说上班的人拿不出来这么多,后来顾某把王某1叫来谈好30万元处理这个事情。4 ^6 Q8 B; d3 E
1 @6 ~9 y# `* u3 _0 H# e. B4 V时任常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熊某证实,2014年4月27日下午,其和王某1一起由王某1开车到杭州,找顾某、甘某二个人玩,晚上四个人每人叫了一个小姐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就被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派出所当场抓获。在接受处理的过程中,当时派出所的一个协警小俞帮忙,把其几人真实身份隐瞒了,并得到了从轻处理罚款500元。2012年春节左右,小俞也是以要把嫖娼的事情曝光,向组织报告让其几人身败名裂为要挟,向其几人敲诈。9 t8 Z3 n, N$ t% d
, B8 C2 ^* I% q& k( f4 J6 A6 f另外,法院经审理查明,到了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汪丽俊得知顾某、甘某、熊某等人杭州嫖娼被抓事宜,便与被告人黄慧忠进行合谋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被告人汪丽俊还让被告人黄慧忠专门办理一张金华地区的号码用于作案。此后,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多次打匿名电话给顾某及受顾某等人委托处理此事的王某1,并以举报曝光顾某等人嫖娼的方式进行敲诈,共计索取财物16万元,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各分到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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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汪丽俊,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常山县。被告人黄慧忠,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常山县。+ G9 {! G" i* e: v G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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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汪丽俊证实其在2013年听人说县政府大楼通下水道的时候发现领导办公室厕所下面被避孕套堵了,其就翻到县领导通讯录看到其此前听说过的副县长顾某,于是打个电话想试试顾某是否有什么事情“蒙”他一下。之后其打电话给顾某说“你在外面干了好事”,顾某就压低声音说“都是几年前的事情,是分局搞我们的”,之后顾某说有事留个电话就挂了电话,其把此事告诉了其舅舅黄慧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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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慧忠证实,大概四五年前,其和汪丽俊聊天时他无意中说到常山县的顾某、熊某、甘某三个县领导在杭州集体嫖娼,两人气不过就商量到外地办个号码打电话给顾某吓唬他们,没有提钱之类的话,直到有一次对方提出来要见面,其和汪丽俊没有同意就叫对方拿点钱买香烟,谈了好几次对方说给点钱,让其提供地方他让车子送到指定地点。1 Y6 p; u0 g* v' K! J: k
. N2 w) n' [* U, B) ~另外,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丁建国从其安徽老乡张某1(时为武林派出所保安)处得知常山县顾某、甘某、熊某三位领导干部嫖娼被抓事宜。同年下半年,被告人丁建国专门办理了一张杭州地区的号码,并虚构“杭州武林派出所大哥”身份并以此为名向顾某等人索要钱财,否则就向纪委举报此事。顾某等人为稳住被告人丁建国,经商议决定由王某1提供工程项目给被告人丁建国承建,截至2014年上半年,王某1先后提供205国道挡墙等工程给被告人丁建国承建并以高出市场价租用被告人丁建国提供的挖机,被告人丁建国从中获取43万元工程款项。2014年7月以来,被告人丁建国因未再从王某1处获得工程,便以“杭州武林派出所大哥”急需用钱要举报为名,先后于2014年7月14日、2014年12月25日两次从王某1等人处敲诈2.7万元和6万元,共计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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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判决书介绍,被告人丁建国,男,1977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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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8 @' g1 Z& c丁建国证实,2011年5月其接到自己在杭州武林派出所做协警的老乡张某1的电话,在聊天过程中张某1说他们派出所抓到几个卖淫嫖娼的,其中四个嫖娼的男子都是常山人,一个姓甘的副县长,一个姓顾的环保局长,剩下两个其没有记住。过了两三个月,因为其在新湖景城上班上的不开心,就想辞职自己干点工程方面的活。其上网查到姓甘的叫甘某,姓顾的叫顾某。因为他们嫖娼被抓的事情被其知道了,他们的事情还没有败露,其想以此找他们给他们压力,进而给自己弄些工程方面的活做做。! j. U1 z: i8 u' y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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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欧、汪丽俊、黄慧忠、丁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隐私,敲诈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俞欧敲诈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丁建国敲诈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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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j- t: [ i$ k4 V一审判决为,被告人俞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汪丽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慧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丁建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m( i% o, J+ k4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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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被告人汪丽俊违法所得80000元、被告人黄慧忠违法所得80000元、被告人丁建国违法所得87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俞欧违法所得78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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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X& @8 {. G1 d; v查询发现,判决书涉及的三名领导均已落马,他们分别是常山县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甘土木(时任常山县副县长,2012年1月任常山县委常委、统战部长,2015年7月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8年3月被查),常山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熊雨土(2017年8月退休,2017年11月被查),常山县原副县长顾建华(时任常山县环保局局长,2011年5月任县政府党组成员,2012年2月任副县长,2018年3月被查)。7 g# f* X- f%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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