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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ontreal 于 2012-9-1 14:2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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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S" R' ^/ P0 [. d% m, H4 B明年持中国护照回国也要麻烦了?瞎掰, p, n( I) W2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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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k3 E) x8 d* W1 d$ e2 H 最近一篇名为《明年7月起中国公民拿绿卡回国需审批》的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帖子说,将于明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将限制范围扩展到了持有海外居留身份(PR)的中国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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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一新法规的第十三和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若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这也即意味着,即便只是拥有海外居留身份,以后回国定居将有可能需要办理重重手续。 51.CA
9 N& F4 d: P. Q$ e; Q很多网友就此发表议论,表达不满。而“留言说:对于这件事儿,还是应该说两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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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家都知道这个是怎么回事儿吧,因为一个无脑记者写的新闻: 《明年7月起中国公民拿绿卡回国需审批》,直接在中国政府网站查找一下现行的出入境管理办法和即将在明年7月1日施行的新办法,我们就可以看出这里面的变化。 ! Q/ f$ J! |$ K%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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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下新办法第二章里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条款,最后两条是这样的: 加拿大 51网 " i) y$ T9 k/ z) n9 Y( W: F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无忧资讯 7 A+ N5 P9 N$ S9 J% _3 I' D% o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加国华人网上家园 - 51.CA 6 e8 W# ?! E- Y. q" C9 `
前一条是关于回国定居的,要求通过领馆或者县一级以上的政府申请。这一条款相对应的现行办法是第三章的第十条: 无 忧 网 - 51
8 Z- g1 m4 A, J& ^9 S' J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info.51.ca : }3 ~0 J* R8 D$ C1 Y9 F
所以请看清,按照现行办法,如果在外国定居的中国公民想再回国定居,需要经当地公安局,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一级的核发才能做到。而新办法中,只要走到县一级即可。而且回国定居需要审批手续这一条早已有之,不是什么新闻,不知道记者把它当作新闻来报。况且新办法把手续简化了,记者也没看出来。 , p( M) Y1 s4 D' ]9 }3 \3 ]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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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新办法中第十四条,给短期回国而没有国内身份证、户口本的公民提供了方便,直接使用中国护照就可以做身份证明,这是以前没有的。 ! v0 P3 h' g* k4 Z&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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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现行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三条是这样的: 加国无忧
. d: y: }5 K: L$ p9 J0 I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无忧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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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u$ i. M' ~, ^* W. r; r 而这一条短期回国需要办理暂住证的规定在新办法中也取消了。 1 K! ~% ^$ T4 q0 @
! E* k2 {) H' f' u2 m综上,新办法使得在海外定居的中国公民无论短期回国还是长期定居都更加方便,不知道无脑记者是如何得出“麻烦”了的结论? 加拿大 51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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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出入境管理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31/content_27719.htm
y' ^9 b, J9 x* f/ p/ H! n即将实施的新管理法: http://www.gov.cn/flfg/2012-06/30/content_2174944.htm - 多伦多 51 网 4 o9 f3 }( i- J$ t) T: }5 ]' r7 a. I
网友葱白与油菜留言说:其实这个话题,是把出国销户的问题又提出来了!虽然以前有销户的规定,但大部分人不知道,也没有任何机构具体管过这个事,现在户籍联网了,不知道将来会不会和边检连网,所以,如果查出PR持有人出境,就会要求其销户。 8 [6 J" k6 a" ]% Y
H0 B, h* s+ r6 A; ^! Q+ C# Z现在的pr,基本没有自己主动去销户的吧,没有销户,身份证、户口本都有,回国就没必要用护照了,自然而然用国内的证件。 * V4 l9 y* J& _2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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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言之,现在提出海外pr回国用护照,是不是就代表政府下一步会对户口和身份证要有更严格的管理了,我估计这个是大家担心的,和觉得“麻烦”了的原因。 无忧资讯9 z; h+ b/ I, [/ J5 W' c& c5 x
) V7 Q- F7 `. X% o" b, ?网友夏侯草留言说:要评价一件事情应该先把来龙去脉搞清楚。咱们先不考虑拿护照回国的区别,只比较一下纯粹在国家之内的情况,在加拿大生活其实也有“户口”的,小孩上学得按学区,报税时各省税的多少也不同,安省的居民不能到魁省去拿驾照,还有健康卡车辆税等,这些本质上也体现了户口的管理和要求,这方面情况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应该也差不多,这里我们统一称之为外国户口吧。 5 l# o+ w, V6 J. ]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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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外国户口和中国最大的不同是:加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可以自由地“迁户口”,你可以自由地搬到一个新的地方,只要随后拿出类似房产证明,租约,水电费账单等,就可以证明你有了这里的户口,并办理相应的很多事情。现在加拿大的华人去美国买房的也不少,只要有一个合法住处,户口其实就落实了,人家并不在乎你是哪国的居民或者国籍。而中国则不是,迁户口要满足不少条件,而其中又有很多模糊空间,加上中国本身的执法不规范,于是给了有权的人吃拿卡要的机会。 & x) U# u3 X7 j: S;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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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个“户口政策”的不同,有外国绿卡的公民回本国定居的情况自然就不同了。加国人很好办,你是加国人,你当然有进入加国并在加国定居的权利,你具体想定居在加拿大哪里都随便,反正定居了某地以后也可以再动,所以自然不需要任何手续了。中国人的问题就来了,你当然可以声称作为中国人,你有在中国永久定居的权利,不需要任何人批准,但问题是你在中国的定居地总不能笼统地写“中国”吧,总得有个具体的地方,也就是得有某个地方的户口吧。那既然中国人在国内要迁户口需要满足各种条件,需要各种手续,那逻辑上说,你从国外回去要把户口落在某处,也相应的需要满足某些条件,办理某些手续吧。 6 y$ t& `4 L9 m: s7 j3 \7 I9 Q5 |# E(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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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以上分析是有道理的话,那我觉得对这条政策,或是法规,应当这样评价 -- 如果认可自由迁徙权也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那整个中国的户口政策,无论实际上是多么必要,都是违反人权的,不普适的,它使得中国人比外国人少了很多应得的人权,因此任何由中国的户口政策派生出来的法规政策都该受到相应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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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你接受了中国当前的现实,不得不实行不自由迁徙的户口政策,那么这条绿卡回国定居的规定,从逻辑上说,是符合政策一贯性的,它至少符合了中国人内部的平等原则,没有让从国外回去的人比在国内的人享受到某些“特权”。从这点上看,是好的。当然我们都知道,中国的很多政策的实施,有太多的人为因素,并滋生出太多的腐败,估计这条政策也不会例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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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e8 z- h" K4 _# O6 V1 v! S中国的很多政策法规的实施,有太多的人为因素,并滋生出太多的腐败。同时,也有很多模糊空间和漏洞。作为中国公民,应该充分了解这些漏洞,并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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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1 Q; V0 }7 H' T; ^4 w真正用得着这条规定的,是当年出国时注销了户口,现在又要海归的人(基本上10—15年以前或更久出国的)。如果出国时没有注销户口,那就不存在重新入户的问题。你直接回去住下,有户口有身份证,可以租房买房找工作,跟本不需要办理任何入户手续。 , V2 z2 j6 d/ q
7 |5 @: g( A( e6 ~. u9 P* Q另外,就是一些跟随自己子女出国拿了PR卡的团聚老人们,本来这些人可以在两地自由住上两年,现在他们回国要找亲戚写邀请信喽,子女都是外国人了嘛,申请呢还是要缴一些"额外"费用的。他们最不理解的是,加拿大对这些住满三个月的外国人还提供健康卡,回趟祖国住过半年倒是要申请了,以后还不如入个加拿大国籍还能投票保住健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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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可能可以钻空子的地方:如果你出国前的户口在某个小地方(甚至你出国前没有注销户口),现在想海归去北上广等大城市,有可能利用这条规定来实现户口迁移。当然,真正行不行,要看日后出台的实施细则。 3 w `) [& {' \- k& b7 m2 |! g
1 X$ D5 ~) \, J2 f* b/ H8 V结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当年出国不注销户口是多么重要了吧? ) _. P; F; S7 n! q S"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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