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一名华裔女子在与一名西人男子相恋后共赋同居,两人共同生活7年后分手。女方之前自掏腰包购置的住宅在两人同居期间升值,男方于分手后,入禀法院,要求瓜分物业升值部分的一半,并以自己残障为由要求女方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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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高等法院最后裁定,男方既没有资格分享女方的房产,也没有资格就其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寻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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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付男短期赡养费
! O ~8 E* R, O! _3 W( X3 F* A3 }不过,法官裁定男方有权获取短期的赡养费,女方向男方支付赡养费的日期追溯至2016年1月1日开始。
该宗诉讼的控方是46岁的P,辩方则是47岁的华女F,两人在2005年开始拍拖,并分别与前度育有一名女儿。
尽管两人对于何时共赋同居的起始日期有分歧,但双方均同意,两人从2009年10月15日开始住在同一屋檐下,并在2010年2月14日至2015年7月19日期间,双方以同居伴侣的身分同居,也曾结伴外出和旅行。
两人曾在2013年2月因有争拗而短期分居,但两人仍维持伴侣的关系,其后和好。
男方在2009年失业,他在失业前的年收入为6.5万元;翌年,他发生车祸后,便没有重返工作岗位。至于两人同居期间女方则一直全职工作,年收入介乎7.05万元至8.5万元之间;在2016年后,其年收入更超过9万元。
华妇自购物业男无贡献
两人同居的房子由女方拥有,是她在2006年独自购买。双方均承认,男方没有缴付房屋按揭贷款、水电费或物业税做过任何直接贡献。
法官Lemay J.在裁决书中指出,该宗诉讼案涉及以下4项议题,包括:男女双方以夫妻身分同居的时间长短;男方是否有资格以"推定保证"(constructive trust)申报对女方的房屋的利益;男方是否有资格获取赡养费?如果是,获取赡养费的时间和金额是多少?第四,女方是否有资格申报遗失和被损坏的物品的置换开支?
法官指出,男方是否有资格以"推定保证"申报拥有女方的房屋的利益,这一议题必须在解决赡养费的议题之前解决。
"渣男"要求分升值部分
男方寻求瓜分女方的住宅在两人同居期间升值部分的一半,作为替代方案,男方寻求按照合理价格支付其为维修保养房屋付出的劳动。
男方辩称,由于双方达成了协议,由他留在家中照顾孩子,以及为房屋进行维修保养的重要工作,从而使女方可以专注于工作。
但是,法官不接受男女双方有过上述协议的说法,原因之一是女方的女儿在母亲与P先生开始同居时已是青少年,她当时参加包括打冰球在内的多项活动,但P先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他为女方的女儿在学业或课外活动方面提供任何协助。
第二,根据男方的求职简历和证词,他曾在失业后的2010年至2014年期间试图创立自己的摄影生意,他是在他的5年商业计划的第4年决定放弃这一生意。
男闲赋在家女仍做家务
而在男方决定放弃摄影生意后,女方开始试图说服男方寻找其他工作机会,包括为他提供联络信息等。
很显然,在男方放弃了摄影生意后,女方鼓励他寻找其他就业机会。
第三,在男方失业在家期间,女方仍继续从事大量的家务劳动,包括吸尘、洗衣服和做饭等。
另外,对于男方将其为房屋提供维修保养的时薪定在50元,并声称其所从事的劳动价值已经接近36.8万元,包括2,000多元的材料费,法官也认为是不合理的。
两人不存在共同财产
法官指出,基于男女双方维持的关系长达7.2年,男方要求获得的补偿金额相当于每年5万元,已超过了女方税前收入的一半。另外,以男方征收的时薪来计算,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年收入将接近10万元,也是不合理的。
法官还就P先生声称在房屋维修保养方面所开展的多项工程提出了质疑。
法官还指出,正因为女方全职工作,男方才能够留在家中长达5年半,并试图创立自己的摄影生意,他是受益者,并没有被剥夺任何追求事业发展的机会。
法庭裁决又指出,在该宗诉讼案中,基于以下事实,不存在共同的家庭财产,包括:
第一,男女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银行帐户,两人的经济独立,男方有女方提供的一张信用卡附属卡,但两人没有任何共同帐户;
第二,P先生从他的个人银行帐户中提款,向F女士支付食物和其他开支。双方有各自的储蓄帐户,两人没有共同储蓄;
第三,女方是在与男方同居前购买了房屋;
第四,当双方在一起度假时,他们分摊开支的一半;
第五,女方支付房屋的相关开支,包括房屋按揭贷款、物业税和水电费等。
因此,法官得出结论说,男方从这段关系中获得很多好处,他获得的好处与他付出的持平,因此,他没有资格获得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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