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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新闻] 新法把加拿大人分为4等 移民变为二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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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5 10:31: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法把加拿大人分为4等 移民变为二等公民
2014-7-5 09:04 AM|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9| 评论: 0|来自: 环球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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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6 F) `6 r% y0 U# k
正当一些侨社领袖陶醉于卑诗省政府就过去歧视历史向华人社群道歉之际,联邦政府却匆匆通过C-24号新公民法案。令人震惊的是,这条名为“强化加拿大公民法”的法律,不单没有“提升”华人的地位,反而把华人和移民社群变为次等公民。
当保守党政府早前推出新公民法时,媒体和公众的注意力都落在移民部长一刀切取消投资移民的热烈讨论。很多人当时对新公民法的理解是,新法会再提高入籍的语文要求(把必须通过英或法语4级考试的豁免提高至64岁)、增加居住时间(由3年增至4年)、必须报税及把申请入籍费用增加3倍。
1 U5 ?; N# Q) n/ O  t要求14至64岁的永久居民必须考获第4级的英语或法语考试才能入籍,这项条件虽然不公平,但由于4级语文考试的条件在两年前已经实施,所以震撼未算大。
+ {2 n6 q0 `. q; D. c真正令人震惊的,是当法律界在研究过C-24号法案后,向政府和公众发表的专业分析。
& z9 x" ?5 M& }- ]1 p& L/ P代表全国3万7千名律师的加拿大大律师公会(Canadian Bar Association)批评C-24号公民法违反宪法、违反国际公约和严重侵犯人权。
" N- ]* _$ c4 Q2 ~把加拿大人分为4等- h7 }1 ]+ W  o+ |, r3 R" v6 k
虽然加拿大的宪法-人权及自由宪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开宗明义地尊定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和权利,但保守党政府却首次透过公民法,把加拿大人划分为4大类,不同类别的加拿大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和待遇。% o' N& k8 a8 F+ \% M9 U% a+ u
第一类,亦是享有最高权利的,是那些在加拿大出生而没有其它国籍的加拿大人。这批被誉为“真正”的加拿大人无论做了甚么事,即使犯了最严重的法,又或长期在海外居住,都不会丧失加拿大公民身份和出入境的权利。6 w! S! I* ~, c+ i' K2 n
第二类,透过归化入籍,没有双重国籍的加拿大移民。这类人即使犯了严重罪行,也不会丧失公民身份。不过,若果他们当日的移民申请有欺骗成份,又或有移民部官员认为这些透过归化入籍的公民没有意图在加拿大居住的话,公民身份便可以被撤销。
$ R% D1 K: A% j! [% \  ^# A第三类,虽然在加拿大出生,却拥有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给与公民在海外出生子女公民权,某些国家像埃及和伊朗的公民权甚至可以留传五代。亦即是说,即使埃及裔的加拿大人已经在加国生活了数代,而这些子孙都在加拿大出生,甚至从未踏足埃及,却仍然有埃及国籍。)这类加拿大人若果犯上严重的刑事罪行、叛国、参与恐怖活动、盗窃国家和商业机密、从事间谍活动等罪行,以及日后政府可能加进可剥夺公民权罪行名单上的行为(根据大律师公会的专业分析,当C-24号法案打开以犯法撤销公民权的先例之后,政府日后便可以把其它行为和罪行加进剥夺公民权的罪行名单里面)。
) ^* q% C% v: t/ w2 T+ J, r8 v第四类,即透过归化入籍的移民,拥有双重国籍的加拿大人。大律师公会以真正的“三等”公民来形容这类人。这类人要面对所有在这项法案所提出的,包括具追溯效力和未来政府可能新增加的,都可以令这类加拿大人丧失公民身份。' k/ `9 k7 N: |3 J- \# j1 d
原来,在C-24号法案通过之前,加拿大政府是没有权力撤销国民的公民身份的。唯一的例外,是当公民身份是透过欺骗所获得。由于政府只是把那个本来便不合资格的公民权取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政府并不是把一个有效的公民权撤销,所以没有违反国际公约。
/ r1 z& ]' d5 _/ r  z2 w但保守党政府却在C-24号新公民法案内,加入以触犯刑事法、国防法和信息保安法来撤销加拿大人的公民权,大律师公会认为这对公民权利的概念和重要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根本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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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离境可被撤销公民身份
" k$ m6 P7 l( A9 {新移民法赋予移民部官员前所未有的权力,可以因为认为一位透过归化入籍的加拿大公民没有居住在加拿大的意愿(intention),便可以把移民的公民身份撤销。
6 E& f) ]0 L' H4 X5 n大律师公会认为这项条文极容易被滥用,相信也违反宪法。这项条件把加拿大人分成为两级:本土出生的加拿大人,以及在海外出生透过移民归化入籍的加拿大人。
! e8 m) ?* B8 P本土生的加拿大人完全没有出境限制,可以自由自在地出外旅游、在外国工作和居住,即使长时期在国外生活,也不用担心会被移民部官员质疑没有居加意愿而丧失公民身份。
/ [! Y( q" J+ F9 L至于那些在外国出生,透过移民归化入籍的加拿大公民,若果离开加拿大,便要面对丧失公民身份的风险。大律师公会指出,归化入籍的加拿大公民即使有意愿居住在加拿大,但却因为就业或其它个人原因要出国,只需有一位移民部官员认为,这位出国移民无意图居住在加拿大,政府便可以撤销移民的公民身份。
9 j5 Z) D! W- T3 B资深移民律师李克伦(Richard Kurland)指出,由于法案没有列出期限,因此移民部官员可以在移民入籍后20年,引用这项居加意愿条款撤销一些在境外工作或回流加拿大人的公民身份。
) G4 U, B, w- G- ]# m" E$ [! P即使移民未至于因为到外国旅游或工作而丧失公民身份,但新公民法强加给移民的风险和忧虑仍是极不公平的。国家的宪法赋予加拿大人自由出入境和居住加国的权利,为甚么移民归化入籍的公民要担忧出国后,返回加拿大入境时可能会遭遇困难和被移民部官员盘问呢?; N; E* M  o8 @9 n9 m: h
大律师公会指出这项条款,将会耗用移民部官员庞大的资源来评核和执行,无可避免地造成更长的申请审批积压。4 a# I6 d/ x# U3 W( i3 y% L
真的只是针对罪犯和恐怖份子?
* U% w5 z; V$ O: z( U3 }保守党政府说新移民法中赋予政府撤销公民身份的权力,只是针对严重罪犯、恐怖份子和出卖国家的人。但是,新法所针对的只是那些拥有双重国籍的加拿大公民,那些在本土出生没有双重国籍的加拿大人,即使犯下最严重的刑事、叛国或恐怖活动,新公民法对这些公民都不会有丝毫影响。2 k. r3 e( x" G1 L  B5 n: Y# v
大律师公会认为,撤销公民身份的理由太广泛,这些罪行所涉及的价值在于对加拿大的忠诚(loyalty)和某些加拿大人的理想(ideals)。可是,为何只是拥有双重国籍加拿大人的忠诚才被质疑呢?
1 S- C2 {4 z4 K* w法律界指出,无论是恐怖活动或瞒税,妥当的做法是在相关的法律(即刑事法和税务法)定出规定,而非透过公民法来试图解决问题。无论是惩罚恐怖份子又或向海外收入惩收税款,都应该所有加拿大人一视同仁,而并非只针对移民或拥有双重国籍的公民。
3 i9 u  }/ ~! @9 |真实的个案告诉我们,恐怖份子不一定便是在外国出生和拥有双重国籍的。同样,隐藏海外收入和长期在外国工作的,也不独是移民,土生土长的加拿大人也有。
; w# |1 T9 T7 N  B9 R8 [  e. h政府以涉及恐怖活动获判监禁五年作为撤销公民权利的界限,并且包括追溯过去和在外国触犯,大律师公会指出在很多国家,恐怖活动的指控其实是当权者对异见人士和政治对手的惩罚,这些罪行既没有高的司法门坎,而且还罚得很重。
9 B  q0 a+ s* d; W. ]% Y3 x" @/ j因为触犯恐怖活动而获判监五年的人,很有可能没有犯上涉及伤亡的严重暴行。最近加拿大记者化米(Mohamed Fahmy)在埃及被法院判监七年,便是一个真实的个案。化米是拥有双重国籍的加拿大公民,被派到埃及采访新闻,却被埃及政府控告揑造新闻、危害国家安全和协助恐怖份子。& j8 J6 k& A) [) }( U4 r; d
这项判决由于涉及多个西方国家的新闻工作者而成为国际新闻,埃及法院审讯的情节荒谬和不公平。但更荒诞的是,加拿大的移民部官员可以透过新公民法所赋予的权力,撤销化米的加拿大公民身份,令他服刑后不能回国!& O/ {. Q5 m2 L  ~
所谓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推翻政府和叛国,都是由执政者所界定和作出惩处的。无论是南非的曼德拉、中国的孙中山,又或是民运领袖,都可以被当权者认定为颠覆国家的恐怖份子而收监。恐怖活动,并不一定是杀人和放炸弹。至于窃取国家和商业机密的间谍活动,亦可以很空泛。/ I$ j6 X1 g4 C, R2 _! a
把持有双重国籍公民放逐
9 a3 L* F# e& U  ~放逐,对一位公民来说,是其中一项最严重的惩罚。这是一种在现代社会被禁止和严重侵犯人权的惩罚,并且违反国际公约。3 z6 ^( X. z  C2 V, o5 p7 }: }
加拿大人权及自由宪章第6.1条列明,所有加拿大公民都有权进入,逗留和离开加拿大。最高法院过去对6.1条的解释是不容许放逐。这项重大原则,就连宪法内的旦书条文(notwithstanding clause),也不能用作否决。) k$ o- U9 T; n" Z' e9 F: x
新公民法其中一项令人惊讶的是,可以被政府撤销公民身份放逐的,不单止那些透过移民归化入籍拥有双重国籍的公民,就连他们在加拿大出生的子孙后代,若果拥有双重国籍或可以申请外国国籍,即使他们一生都住在加拿大,一旦出事,仍然可以被取消公民身份。
$ o4 z/ p) D# r8 w" ^) j1 E由于这项打击拥有双重国籍公民的做法,是受到族裔和国家来源地俱分,既不公平,亦带歧视,亦相信违反加拿大宪法第15条。4 _. f3 ^' E% t- S
加拿大主要报章《环球邮报》以“法律需要公平地对待所有加拿大人”作为社论标题,指出无论一个人犯了多严重的罪行,无论这个人是土生,又或是透过公平和合法方式成为加拿大人,无论这个人是好是坏,都是加拿大人。
' B' H) p2 J/ [: c4 s该社论认为无论是土生,又或是在外地出生的加拿大人犯法,都应该获得同样惩罚。剥夺公民身份把人放逐,只有那些像苏联的极权国家才会做。
6 a1 g+ O. W1 D3 C取消公民上诉权利. ~" {$ d# Q9 F
新移民法赋予移民部官员撤销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极度权力。无论是被认定无意图居住在加拿大的归化公民,又或透过触犯刑事、国防法又或信息保安法而被撤销公民身份的人,除了涉及违反国际人权和战争罪行之外,其它所有撤销都不得上诉和向法院提出复核申诉。
/ D$ Z1 V- j4 o6 ~. {' i9 {& `6 a大律师公会指出,新移民法同时根本性地改变了撤销公民身份的程序。
7 T; [5 `% u* x+ R3 Q  a旧有法律赋予当事人到联邦法院聆讯的权利,即使法院认同部长的决定,公民撤销是由院督(Governor in Council)所执行,在撤销前院督都会再审视撤销公民身份的理据和公正性。
3 T. j! Y0 O, r( L5 `( y新移民法生效后,撤销公民程序只是以文书方式进行。当移民部官员作出决定后,部长会向当事人发出撤销通知,当事人可以书面回复,然后移民部长便会作出最后决定。当事人既不得向法院提出申诉,其撤销亦不会交给院督处理。4 g. U: w3 [- |9 r* q. P
大律师公会严正地指出,移民部长绝对不是一位独立和公正的决策者。撤销公民身份如此重大的事情,必须经过正式的聆讯,由独立公正的法官,才符合法治和加拿大公民权的价值。
5 ^+ j# K" Y4 A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新公民法实施后,公民的司法权利竟然可以比永久居民和难民还要小。无论是永久居民的入籍申请,又或难民申请被移民部所拒絶,都可以获得独立聆讯,但贵为公民的若果被撤销公民身份放逐,却竟然没有申诉的权利。8 q+ ?4 T6 f3 S% _. J
英/法语不好便无权投$ V* Z/ }4 p8 t. {9 X. G! I
要求移民必须通过4级英语或法语考试,既不公平(因为这并非人家当初申请移民时政府所定的规举),亦不公道(人家即使在加拿大有生意、工作、付税,生儿育女、住了20年,却因为语文能力未达相当水平而无法入籍),更会做成二等公民(没有公民权亦即没有投票权)。6 Q1 v) T; {& Y$ B! k% C
大律师公会在这方面的分析亦很到位,认为这等同增加第二次语文考试,却并不能准确地评估入籍申请人对加拿大的认识,亦与那些在加拿大居住和工作的人所需要的语文要求不同。
3 {" y' F) s2 M, G* A! B) Z在过去个多世纪以来,很多移民来到加拿大,从事一些不需要读和写英文/法文的工作,他们有交税、参与宗教组织,在小区当义工,照顾小孩,并且和原居地没有多大的联系。他们虽然无能力通过英语/法语考试,但其语文能力却足以令他们成为长期贡献加国社会的一份子。9 ~- x. [2 z2 E& s$ P
这样有违宪法、侵犯人权和歧视移民的恶法,难怪有团体和律师宣称要告上最高法院。 就正如保守党的其它法例一样,C-24号法案有很大机会被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违反宪法而被撤销。
/ i8 K2 q6 {) w8 j9 Z" S$ T但这样煳搅一场,除了为移民和公民制度,带来重大的负面冲击及混乱,亦浪费公帑和法院保贵的资源。
. B+ W- K7 }- }" @) l7 aC-24号公民法虽然恶,但更险恶的是法律制定者对移民的态度和恶意。9 [- Q0 E( ]( D
保守党自从成为大多数政府之后,针对移民的政策和法案可谓层出不穷,一刀切取消几十万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申请,取消企业和自雇移民申请、大幅提高家庭团聚移民的申请门坎、提高入籍条件和现在的C-24公民法案等等。
' R3 f' U$ w  o保守党政府对移民所采取的是铁腕政策和严厉手段,但对于来自西方白人国家的外国劳工却大开门户。
$ T( b9 Z5 I* {) H“加拿大的历史包括剥夺不受欢迎群体的基本公民权利。C-24号法案是自1947年以来,最激进的公民法修改,赋予政府权力撤销有麻烦加拿大大人的公民权和驱逐出境,就正如日裔加拿大人曾经遭受的对待…在1946年,政府‘遣送’了四千名日裔加人到饱受战争摧残的国家 ,这批人当中有一半是在加拿大出生,从未见过或已经淡忘了日本。”- Robert Addington% Q& C5 R1 d* g.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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